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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固安公司拆迁纠纷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提供一对一律师咨询

2023-03-17 08:51:27  成尚五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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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根据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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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购房后,房屋却被第三人查封,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2017年6月,张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该房产于2018年3月交付AC电源线给张女士使用,并居住至今,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他人借款,该公司已被起诉,法院查封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张女士购买的该房产。张女士得知该消息后倍感无助,于是找到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咨询。

【李景玉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你作为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你还可以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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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又将房子抵#押了怎么办?

首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主张维权时,需先确定是否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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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卖方擅自将房子做抵#押,需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可以要求解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可以索取违约赔偿金。

最后,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卖方擅自抵#押房子,属于无权处分涉及侵发动机权,买方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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